經濟新常態下,工人組織往何處去?(三)

實現產業遷移與產業昇級, 地方政府協同企業在節約成本上的手段

文/阿琪@勞工教育及服務網絡編輯室

自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上通過的《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了當屆政府的執政理念之一是建構「和諧社會」。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完成產業遷移與昇級的指標, 另一方面他們其中一個最擔心的問題是,如何吸引減低企業的搬遷成本達成指標的同時, 防止因搬廠、大批倒閉、失業[1]可能給社會造成的不穩定性。

3.1︰地方政府、法院作為犧牲工人推手之一

企業搬遷或結業時關閉工廠,往往推卸應有社會責任,將一切搬遷的代價和成本轉嫁予農民工,農民工是產業轉移政策下,蒙受最大損失的群體。最終, 《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施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08年5月1日施行。兩法的出臺嘗試進一步在“依法治國” 的框架下規範用工情況, 擴大法規適用範圍, 規範和嘗試回應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係法制化落實難的問題以緩和勞資矛盾。勞動爭議的個案數量在2008年-2009年間進入急增階段,2008年全國勞動爭議增至29.3萬件 [2],較2007年增長93.93%。2008年廣東省受理勞動爭議案件79281件,較2007年增加157.56% [3]。2008年廣東省10人以上的群體性勞動爭議[4] 涉案人數6173人、案件數量138宗,分別較2007年增長221.07%和236.6%。

這些訴訟,更多針對的是工廠,仍然在勞資矛盾的框架下進行,但最後往往演變為人們向政府抗議,讓政府對企業施壓, 要求工廠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福利。兩法開始執行的時侯,海量的個案都比較能公正地得到解決,但隨著2009年中國面對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全球經濟衰退,出口訂單減少引致大量的工廠倒閉、工人失業的困境;國家在維持經濟增長、地方政府在爭奪外資、完成政治指標的巨大壓力下, 有關的勞動部門、法院執法的力道往往作出種種的妥協。

2009年後各省份的勞動仲裁數位出現續年下跌,在判決結果上,勞動者在勞動仲裁中提出的主要訴求得到支持的比例在下降。2006-2007年,廣州市勞動者主要訴求得到支持的案件佔案件總量的43.6%;2008-2010年,這一比例下降至28.50%。勝訴率由接近50%的下跌2成到只有接近30%,地方法院歸因於工人濫用法律提出不合理訴訟[5],工人抱怨於法院的選擇性執法甚至不執法,造成的社會衝突開始超越勞資矛盾的層面。

在產業轉移政策的實踐過程裡,政府角色非常關鍵。按照中國2008年《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當中雖對於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具體的規定,但當中所謂“客觀情況”的定義則仍存在極大的爭議空間,大量的勞動仲裁由此而生。然而,面對大量涉及搬廠而產生的勞動仲裁,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卻出臺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試行)》 (2009年4月印發), 使大量因為就近搬遷的企業而受影響工人無法得到賠償, 同時減少了企業的負擔成本。

 

2012年7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試行) (2009年4月印發)中規定,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指導意見的意思是用人單位搬遷只要不超出深圳市範圍(包括羅湖、福田、鹽田、南山、寶安、龍崗、光明新區、坪山新區),勞動者不願意隨遷提出解除合同的,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搬遷到深圳市外,比如惠州、東莞,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2︰企業減少加班、同地搬遷作為手段節約成本

調查顯示, 較有能力的企業一般在收到搬遷的要求後在新的地方設立新廠生產線,一方面在新廠重新招人,另一方面則在原廠安排技術工人或有經驗的工人到新廠培訓員工,然後慢慢填充新廠的機器、生產線與訂單以數年的時間由老廠轉移至新廠生產。

圖 3. 工廠因產業結構重整而出現的變化
圖 3. 工廠因產業結構重整而出現的變化

老廠則減少分配訂單,減少工人加班時間,由於大部份的工人他們的工資當中有超過三份一是來自加班工資,當加班減少則意味工資的減少,不少的工人會因此無法一直以最低工資在城市中生存而被迫自願離職。 更甚者,工廠會使用手段儘量先在同城進行遷移以安置剩下的工人,由於早期落戶廣東省的電子、玩具、服裝業一般是以勞工密集的低技術工人為主,故他們的工人往往亦是由早年就跟隨工廠發展努力一同成長的第一代深圳成功的建設者, 大多都已在深圳建立自己的生活網絡, 亦舉家往深圳定居, 有的工友的小孩亦在深圳上學, 故90%的工友不選擇突然跟隨企業搬遷去另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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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最後,老廠的工人規模由原來的數千人減少到1000人或以下,在搬廠的個案當中,只有34%的工廠有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工人廠的變化,但當中大部份的書面通知上只有搬遷的時間地點而非工廠對剩下工人的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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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的工人只能從從非正式途徑得知工廠的變化: 如從經理口中非正式得知消息(36.4%),員工通過工廠生產與經營狀況發現的有16.5%,23.3%的工人是到最後搬機器時才知道廠搬遷的消息, 大部份的通知期少於1個月, 接近40%的工人甚至只有一周的時間決定去留,他們往往未能反應甚至組織動員。 於是, “勞動者不願意隨遷提出解除合同的,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使得工人反而成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方, 使工廠可以迴避賠償的責任 (見上文《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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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政府亦以這種間接的方式減少了因搬遷解雇工人的賠償成本。這意味著搬遷的深圳企業中大部份的工人沒有辦法 “依法” 獲得失去工作的經濟賠償。整個過程, 政府主導又與資本作為共謀者, 既要在政策上協助企業減少成本達成轉營搬遷的行政指標 , 促成企業能以低成本轉移, 則只能在因搬廠或倒閉出現的勞工維權案子上作出有利於企業的判決,再一次地犧牲工人。

因工廠和政策的原因, 變相無償搬遷亦是合法, 最後,被辭退的工人要麼只能以集體行動討得公道,尋求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爭取法律以外的賠償。最後演變為工人以信訪, 上街等形式要求政府在法律訴訟層面以外介入,直接將問題往更高層反映, 讓政府對企業施壓, 要求工廠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福利。

 

[1] 滙豐(HSBC)/Markit採購經理人指數(PMI)顯示,工廠已經連續20個月裁減了職位。5月份更是創下了全球金融危機以來的最快裁員速度 。“經濟新常態下中國工廠艱難求生”,2015年7月20日,華爾街日報。 http://cn.wsj.com/big5/20150720/cec135644.asp,  查閱於2015年7月22日。

[2] 《廣州勞動爭議訴訟情況白皮書(2008-2010)》,廣州市中年級人民法院,2014年4月, 第2頁。

[3] 其中,深圳市2008年受理勞動爭議案件36176件,較2007年增加了203.54%;江蘇省2008年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9862件,較2007年增加了139.28%;浙江省2008年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9193件,較2007年增加了159.61%.

[4] 群體性勞動爭議是指雙方當事人中一方為10人以上勞動者,另一方為同一用人單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事實或法律問題的勞動爭議。在廣州法院的司法實踐中,通常將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不同的勞動者分別按照單獨的個體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之後,再進行合併審理,因此,X(≥10)個勞動者(涉案人數)與同一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在案件總量的統計上表現為一宗群體性勞動爭議、X件個體勞動爭議。

[5] 《廣州勞動爭議訴訟情況白皮書(2008-2010)》,廣州市中年級人民法院,2014年4月, 第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