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NGO法的魔鬼細節

文/老朱

境外NGO法的背景

中國政府在2014年年底推出《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以下簡稱境外NGO法)的一審草稿,當時是只在部份官員間流傳閱覽而並不對外公開,只有等到二審草稿則在2015年6月才對外諮詢意見,而根據中國法規的慣例,第三稿將會是最後定稿並交予人大常委通過並正式成為法例。這個立法程序的效率,難免讓人感到此法是勢在必行,也令到在中國活動的NGO有一種風雨欲來的感覺。

 

在此之前,2012年中國政府已開始對在中國活動的NGO作出立法規管,首先是社會組織三個登記管理條例的修訂:《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社會仍未完全消化這些新的法規之時,境外NGO法已經宣告要出台了。草稿受到包括國內律師團體、國際人權機構、歐美商會以及各國大使館的批評,然而,根據過去的經驗,中國政府能夠接納多少批評意見,總是讓人感到悲觀。

 

為甚麼是「境外」而不是「國外」?

境外NGO法的所謂境外範圍,是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香港民間社會一直以來都是關心中國社會問題的重要力量,也是連結國際社會和中國NGO的重要樞杻,很多國際人道組織及非政府組織,透過香港一國兩制的制度便利,紛紛成立分支機構,以作為進入中國工作的跳板,為改善中國社會問題,例如環境保護、農村和城巿扶貧、勞工權益保障及婦女兒童權利等,作出了極大的推動,這也是中國政府過去默許的。然而,境外NGO法的立法正是打破這個過去的「默契」,要將一切都收歸國家部門管理,而香港再也不能成為灰色地帶。

 

另外自九十年代開始,很多香港的社福機構、人道救援組織、教育機構都紛紛北上推動中國的社會發展,並在國內已經發展多年,境外NGO法的草稿出台後,亦引起了這些機構的憂慮。這些香港「土生土長」的非政府組織,在境外NGO法的新規定下,一方面要面對與內地專業水平的差異所帶來的管理問題,另一方面更要擔心在社會控制程度越來越高之下誤觸紅線,最後在小心奕奕的自我審查下變後一事無成。

 

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的雙重管理

境外NGO法另一個重點是,要求所有在中國「活動」的境外NGO都必須登記代表機構或申請臨時活動許可證,而兩者都要面對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的雙重管理和登記。

首先,必須找到自己所屬的「業務主管部門」,而根據草稿第三條:「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衛生、文化、體育、環保、慈善等領域依法開展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如果找不到所屬「業務主管部門」,或不「業務主管部門」承認為相關業務,就已經被宣佈失去在中國開始工作的合法資格。第二、如果你是登記代表機構的話,機構每年的項目內容和資金使用都需要主管部門批准,在中國招聘的工作人員和志願者,都必須委託中國政府外事部門辦理,聘請的外國工作人員也不能超過員工總數的一半;如果不登記代表機構,就需要申請臨時活動許可證(活動期限只有一年),舉辦的活動必須找到中國國內的合作機構,而且同樣要有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將活動內容和資金等情況上報,以及提交工作報告。不過無論是申請代表機構還是活動許證,都有兩條紅線不得越過:一、不得資助「政治活動」;二、不可違反「公序良俗」。

 

然而,這是通過第一關,因為無論是代表機構的登記或是活動許可證的申請程序,是要透過公安部門處理的。並且公安部門會對代表機構作年度檢查,過去年檢通常是由民政部門處理的,以及對舉辦的活動進行監督和查處。在「國家安全」為最高指導原則下,公安部門將有權進行包括查封、查帳(包括工作人員個人帳戶)、審問工作人員等行動,而有關機構必須配合,否則將可被取締、吊消登記、罰款5-20萬元、行政拘留等處罰。

 

國家安全成為民間社會的緊箍咒

或許有人會問,就算沒有境外NGO法,中國政府以及公安部門對NGO 的監視、打壓、甚至抄家和抓人,由2013年開始就沒有停止過,那境外NGO法的制定原因何在?有一種意見認為,中國政府對社會的控制力逐漸減弱,並且恐懼境內外NGO對社會的影響力越來越大,所以作出的一種本能應對。

 

然而,有另一種意見卻認為,現屆的中國政府領導人,正在重新制定遊樂規則,並且是全方位的建設。中國政府已經從「穩定壓倒一切」的「維穩」思路,轉變成今日的「國家安全」作為首要指導原則。「維穩」時期的權責下放到地方政府,以確保高速經濟發展為大前提,產生了部份灰色地帶得以讓民間社會有發展空間,然而,在「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權在中央,灰色地帶隨之而逐漸消失。另外,「維穩」時期主要在於監控社會組織的工作是否觸犯「禁區」,否則不會主動處理,主要以防範為主,「國家」和「社會」仍然互相包容並行發展,然而「國家安全」的思路卻是主動出擊,將一切社會組織,不論境內境外都是納入體制內被控制,將「社會」完全置於「國家」的管理之下。在「國家安全」作為最高指導原則下,中國政府的現屆領導人正在打造一種新的「中國模式」,民間社會的發展以及NGO的工作將會越來越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