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滥用劳务派遣
案例:某外资工厂(以下简称A厂)有员工1万人,其中竟有多达50%的工人属于劳务派遣工。有4家派遣公司向A厂输送劳务派遣工。
据派遣工小甘称:“我们的合同期限只有一年,我们的合同早已到期,到现在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工与正式工在工资待遇方面有很大差别。“派遣工底薪只有780元/月,而正式工底薪至少也有800元/月,还有的工龄稍长的底薪有900多元/月。”做的是同一个岗位的工作,正式工的工资要高得多。而且,正式工一年有两次加薪,分别为6月份和12月份,而派遣工没有加薪的机会。再则,正式工有一些奖金和补贴(比如住房补贴),而派遣工没有。
小甘还特别强调,她是在成品部,这是产品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一道必经的工序。“名义上我是派遣工,可是我做的是正式工的工作,所以我感到很不公平。”
陷阱:滥用劳务派遣,减少劳动报酬的支付。
|
支招:《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是关于“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规定: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所以,劳动者要区分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如果是派遣工,则享受同工同酬待遇。
|
2、空白合同害人深
案例:阿美在深圳好利服装厂工作,08年6月,厂里拿出一份没有任何文字的白纸,然后在白纸后面的乙方处要求阿美签字,阿美问为什么要签这个,有什么用处?厂方说上面检查,你签字就是了,还胁迫说不签马上走人,工资一分没有,阿美只好无奈签字。08年7月,阿美的工资比上个月少了二百元,阿美问厂里原因,厂里拿出合同,原来上面填上很多内容,阿美只好自认倒霉。
|
支招:
南方工报记者就《劳动合同法》施行情况在深圳市龙岗、宝安两区展开调查,08年7月进行了报导调查显示,签空白合同的占5.9%,合同没有写明工作地点的占3.8%,合同没有写明工作岗位的占10.6%,合同没有写明工作内容的占13.1% 。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内容是否约定清楚,如果是空白合同不要签,立即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
3、厂牌要保存
案例:阿明07年进了福建某手袋厂,进厂后,厂里发了一个厂牌,上面写着姓名,盖了部门的章,没有任何其他信息,08年1月厂里要换厂牌,于是阿明原来的厂牌被收回,08年7月阿明被解雇,阿明说工作快两年了,无故被辞退要支付赔偿,厂方说他08年才进厂,没有任何赔偿。阿明找不到07年在厂工作的证据,吃了亏。
陷阱:更换厂牌,去掉工龄。
|
支招:
厂牌是证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时间。厂牌内容应包括姓名,工号,厂名,入厂时间,工作内容及职务,并盖公章。劳动者应妥善保管厂牌,以证明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在更换厂牌时,劳动者要求在新的厂牌上记录以前入厂时间或者把每份厂牌原件保存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