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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陷阱(一)

 

1、实习生同工不同价
 
案例:阿兰刚从学校毕业,来到上海一家工厂工作,老板说他没有工作经验,先在该单位实习,每月500元,等到合格后,再升为正式工,每月工资1000元,阿兰每天拼命的工作,但是等了6个月,还没有升为正式工。
 
陷阱:混淆实习生和合同工的说法
 
支招
目前很多企业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不愿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采取实习工,临时工,学徒工的说法,更降低劳动报酬,当约定的实习时间到期,用人单位则不再继续留用。
因此,劳动者要记住,只要自己已经毕业,和学校脱离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工作,则没有实习工的说法,要支付和同一岗位工人相同的劳动报酬。
 
2、合同在什么时间签订
 
案例:大明07年在广州佳美玩具厂工作,直到08年5月用人单位一直未与他签定合同,于是大明向工厂反映情况,厂里说要工作满一年才可以签定合同,大明觉得不对,但是又不知道具体的规定。
 
陷阱:不签合同,否认劳动关系。
 
支招:

合 同订立的时间: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上班后,假如用人单位没有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至少要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到一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合同的, 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大明要求:
+ 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要求支付08年1月到5月的双倍工资。
+ 团结同厂其他工人一起与老板协商。
+ 团结同厂其他工人去劳动局投诉或者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 如果有工人超过一年没有签合同的,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个人信息是否要告知
 
案例:阿英进了苏州日誉电子厂,在入厂登记表上,列着很多内容,包括年龄、性别、学历、履历、婚姻和生育状况,健康情况,甚至包括血型等,阿英不明白为什么要写血型呢,与工作有什么关系呢?
 
支招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显然,年龄、性别和婚姻生育状况等信息并不直接影响人们的劳动能力和素质而是个人隐私,劳动者有权拒绝填写。
 
4、劳动者无限制的被试用
 
案例:08年2月,小光进上海达宝五金厂工作,厂方和小光签订了一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如果表现的好,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小光每天努力工作,6个月后,小光等着加工资和结束试用期,结果老板却说小光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
 
陷阱:滥用试用期,降低劳动报酬。
 
支招:
◎ 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含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过长的试用期,目的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 小光一年的合同最多有2个月的试用期,之后一直在厂方工作,视为试用期已过,应享受合同期的待遇,小光应追08年4月后的被克扣的劳动报酬。
 
5、一份工作两份合同?
 
案例:潘师傅是电工,打工经历丰富。今年3月12日进了龙岗一家港资小家私厂,约定工资1500元/月,当天就签合同。人事部陈小姐给了合同样本,上边却已注明工资750元/月。“不是谈好1500元吗?”“你把这一份签了,马上还签一份。”又拿出第二份,和第一份内容完全一样。

陈小姐解释说:“两份合同加起来工资1500元。 ”两式四份,潘师傅总共签了四次名字。要自己的那两份存底,陈小姐说:“这个用不着。”都收走了。为什么要签两份?陈小姐只说了一句:“这是我们厂里需 要。”“没见过这样签合同的。本来不想签,但老婆没上班,我必须找到工作,算了,先做了,签吧。”潘师傅说。(资料来源:南方工报08年7月报道)

 
陷阱:减少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支招:
用人单位采取签订两份合同,目的是减少加班费用的支付,潘师傅可以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有一天不上班,看厂方如何克扣工资,从而算出自己标准工资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