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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一切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纠纷都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所以能够证明我们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我们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最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据。
(二)什么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双方依法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为有效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法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合同中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文均没有法律效力,合同合法的部分仍然有效
如有争议,劳动合同效力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涉及条文:《劳动法》第2、17、18条】
(三)签订合同中,什么样的行为算作欺诈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信息劳动者没有如实告知算作欺诈行为呢?
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应聘时,需要填写一份内容事无巨细的人事资料,内容往往包括年龄、性别、学历、履历、婚姻和生育状况,甚至包括血型等。在我国反歧视观念并不深入人心,反歧视政策并不清晰的情况下,很多信息的提供往往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显然,年龄、性别和婚姻生育状况并不直接影响人们的劳动能力和素质,允许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前就了解有关信息,必然为用人单位提供仅凭年龄、性别和结婚生育与否就筛选应聘者的机会,如上所述,起着暗示用人单位实施区别性政策的作用。这里强调的是劳动者个人与工作相关的情况,婚姻生育状况、血型、父母工作单位等并不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素质,而是个人隐私,劳动者有权拒绝填写。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当劳动者提供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不真实时,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希望确定劳动合同无效,结束劳动关系。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的这些个人资料与信息,部分内容的真实与否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不是劳动者劳动能力和素质的组成因素之一,对劳动合同的是否订立并不起决定作用,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就本条“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入职前没有就某些情况作如实说明,而该情况与劳动合同并不直接相关或并不直接决定其劳动能力的大小,该情况的真实与否也不会影响用人单位选择劳动者的权利,那么,劳动者不应当承担所谓“欺骗”或“欺诈”的责任。
而现实中最常见一类事件就是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进厂,与厂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困难重重。
要记住,一定要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伪造或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厂的,根据法律属于是欺诈行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用支付赔偿金,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还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如果是遇到使用假身份证受工伤需要索赔的情况,就只能找工友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来补救,赔偿还是可以争取的到,不过风险很大!
(四)什么时候该签合同?
1、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到一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合同的,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11,82条】
注意:“两倍工资”是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且持续用工下才会符合给予“两倍工资”的条件。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员工或单位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期限:
l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l        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
(六)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ü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ü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ü           劳动合同期限;
ü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种、岗位、工作范围等);
ü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ü           劳动报酬;
ü           社会保险;
ü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如《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项。【《劳动法》第19、20条;《劳动合同法》第17条】
注意:合同要注明签订日期、生效日期,双方要签字盖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份劳动合同,劳动者须妥善保管
(七)可以约定多长的试用期?
合同期限
试用期
不满3个月
没有试用期
3个月以上不满1年(含三个月)
不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含一年)
不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含三年)
不超过6个月
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19、20、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