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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非法用工/违约责任

 

非法用工/违约责任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03月05日上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督促各类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保障监察,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用工行为。
尽管我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规禁止使用童工、禁止非法使用女工,尽管烟花爆竹这样的危险行业一直都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但最近接连发生的生产事故中相继有女工和童工身亡的悲剧,特别是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和08年东莞童工事件却暴露出一些企业非法使用女工、童工问题绝非个别现象,令人触目惊心。
1)非法用工的定义
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非法用工的务工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双方还是形成劳务关系。
2)非法用工常见类别:A、使用童工;B、未经备案登记招用员工(黑工厂);
3)权益受侵害的维权途径

一 般来说,由于在非法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发生的争议也不是劳动争议,所以如果参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提起仲裁申请,劳动 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拿到仲裁委出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上法院起诉,劳动者需要提供用工事实的证明;另外一个途径是直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 动监察大队责令处理。

如果是遇到在非法用工的情况下受伤,那么则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
注意:具体内容详见《职业安全健康》和《劳动争议部分》。
 
 
违约责任
实践中,到目前为止,仍然有不少劳动合同规定一旦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的约定大多以劳动者未履行的合同期限为期限基数,要求劳动者按月或按年向用人单位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如每提前一个月支付400元、或每提前一年支付若干千元甚至上万元违约金。

而 在劳动者依法提前解约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出台前,人们大多简单套用民法平等主体间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理去说明和理解,很多人会 以约定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法律并不禁止这样的约定出现等等为基本理由,说明它的合理性。甚至有人争辩说,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应该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在签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做出(辞职)选择时应充分考虑到选择会带来的结果(应当依约履行、提前解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对违约金的承认有利于有效预见合同解除时 双方的利益和损失,有利于稳定双方的合同关系。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以,如果劳动者按照正常的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不算做劳动者的违约,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只是履行通知单位的义务。(具体内容参加《解除劳动关系》部分)

而 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目的是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机会,不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以适用经济发展需要。该违约金规定不属 于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限制,而是对双方利益的均衡安排。在用人单位以付出特别费用的方式承担了培训成本的情况下,保证用人单位起码的收回该成本的权利和机 会,这样才符合基本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