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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打工陷阱(一)

 

 

1、病假突然变旷工
案例:薛某是南通市开发区某外资服装企业员工,2005年2月,因胃病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后建议休息一周。薛某向公司请了7天的病假,休息期满到公司正常上班时,却收到一份解雇通知书。解雇的理由是:“薛某虽向公司请假,但因没有出具医院证明材料,未被公司领导批准,薛某的请假属于擅自旷工。”薛某遂提出劳动争议。
结果,法院裁决薛某因病请假的事实客观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支持薛某的诉请。经南通法院一、二审判决,撤消了被告企业对原告薛某的除名决定,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各项损失人民币14895元。
 
支招:
□ 怎样的违规足以构成解雇(详细请参看教材部份)
□ 法律规定必须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就是需要客观界定”严重违反“而不会是老板怎么说就怎么样。同时,还有三个前提是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及公示给员工知道。
从薛某的例子我们看到,请假条、病历、医院证明材料等都必需好好保管。
 
2、不加班就要被解雇
案例:陈某是某单位的装卸工。一天因白天装卸较累,晚上未服从公司加班安排,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解说:
加班是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要求劳动者参加劳动。由于加班涉及到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问题,因此,法律对加班问题作了严格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生产经营需要。单位不能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更不能将加班当成正常工作时间;
二是须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必须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并征求劳动者意见后方可进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不可强行安排劳动者加班;
三是加班时间要有限制,即加班不能超过法定的时间。
陈某因白天工作较累,不愿晚上加班,不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3、怀孕了就不能再工作?
案例:小张是北京一家电器公司门巿的员工,工作已有一年多的时间。2007年6月4日,她因怀孕到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休息一周。同年6月9日,她将请假申请单交给所在门巿的负责人,请假日期为6月16日至6月30日,人事专员和店长都签字确认。但就在她休假过程中,该公司于6月19日给她邮寄了一份旷工通知书。6月27日,该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立即解雇了小张。
同一天,在该公司另一家门巿工作的小方也收到同样的解除合同通知。小方由于怀孕期间发生先兆流产,向单位递交了假条。随后在她休假期间,也接到了公司发出的旷工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同样是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小张和小方都非常气愤,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但仲裁结果败诉,二人不服上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小姐和方小姐因怀孕和先兆流产到医院就诊,并经医生建议休息,且二人已将请假申请单分别交给单位负责人。电器公司在二人休假过程中,以“未按指定时间到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判决时张、方二人正在哺乳期内,电器公司应与二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满,并且支付期间所有工资。
 
支招:
用人单位这样解雇怀孕女工当然是违法的,但我们要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请假条、病历、医院证明材料等都必需好好保管。其次,应及时提起劳动争议。同时,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合同到期,合同期自动延续到 “三期”届满为止。

 
4、大小三阳可以解雇吗?
案例:广东东莞某针织厂2000多名工人中竟有677名工人被检查出乙肝大、小三阳(即乙肝带病毒),一百多名员工被分批辞退。厂方声称部分工人被辞退是因为“工作不称职”。而被辞员工认为,就是因为一纸体检单使他们丢了工作。
 
解说: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其它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所以,针织厂无权查员工是否带乙肝病毒。

另 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之外,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其它人享有完全平等的就业权利。”针织厂不属于禁止从事的行业,故此企业解雇是非法的。用人单位如因 携带乙肝病毒拒绝录用或辞退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有关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