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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需要强调“累计”的含义
从参加工作起,无论是在同一单位或者在不同单位,只要把工作时间累计相加满1年,劳动者就可以享受带薪休假。这是因为带薪年休假是对劳动的认可,无论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或者在不同单位,都是用辛勤的劳动为社会做出了贡献。所以累计工作年限应该从自劳动者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如果不是在同一单位,劳动者需要出具与之前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其中社保记录是非常有力的证据之一。其他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则在“劳动关系”部分中有涉及,如:合同、厂牌、工资单等。所以劳动者要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在维权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关系证明对我们劳动者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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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以上关于年休假的规定出自国务院制定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休假的问题做了更详细的补充和规定: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制定的。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2、进一步明确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标准。
◎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这是因为带薪年休假是对劳动的认可,无论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或者在不同单位,都是用辛勤的劳动为社会做出了贡献,所以累计工作年限应该从自劳动者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提醒:如果不是在同一单位,劳动者需要出具与之前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其中社保记录是非常有力的证据之一。其它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则在“劳动关系”部分中有涉及,如:合同、厂牌、工资单等。所以劳动者要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在维权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关系证明对我们劳动者是十分重要的。
3、明确年休假日期的计算方法。
◎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举例:南昌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4、明确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5、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工资。
◎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6、明确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建议:劳动者要主动和厂方协商“年休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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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知识: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时
部分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也作出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可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下称《审批办法》第三条也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进行审批。
◎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即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其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一种工时形式。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点,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持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 不定时工作时间:即由于企业生产特点、职责范围的关系等原因,部分岗位上的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保同、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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