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保护女工权益就是保护未来

 

保护女工权益就是保护未来
2007-04-06 摘自:工人日报
女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受到挑战。政协委员们认为,应修改或出台新的女工劳动防护方面的法规,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女工权益,不能把职业危害的恶果遗留给下一代。
“保护女性权益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未来,不能把职业危害的恶果遗留给下一代。”说起去年广东一家电池厂发生的女工镉中毒事件,原本想结束采访的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于小文委员又一次坐了下来。
女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包括一般合法权益和特殊保护权益两方面。曾对此进行过专门调研的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倪豪梅委员介绍,在后一方面,表现在妇女“四期”的特殊保护经常落实不了。再加上中国重男轻女的思想有其历史根源,女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更显困难。
全国政协曾组织视察团到广东了解流动女工的生存状况。在深圳,视察团发现,民营企业只有45%的女工享受90天的法定产假,18%的女工在产期一分钱也拿不到。据调查,我国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
“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至今有效,但内容早已跟不上市场经济时代的发展。”倪豪梅介绍,此法规在劳动防护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在工资标准方面概念不明确,让一些企业钻了空子。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于劳动防护方面的相关规定仅有一条。
倪豪梅还认为,妇女对家庭的和谐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有了家庭和谐,才有社会和谐。因此,对女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的保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她曾多次呼吁修改或出台新的女工劳动防护方面的法规。

“ 政府应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保证其不侵害女工合法权益。”九三学社中央委员茅玉麟委员告诉记者,她曾经就是一个铅中毒者,对职业病的危害非常清 楚。”那时,我很舍不得离开工厂,但是经过治疗后我已经不能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了。其实,有些国有企业的女工劳动防护也不到位,社会各方面都应该对妇女的职 业安全健康权益给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