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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女工就业保障权

  

女工就业保障权
参考活动:案例分析
目的:让同学们了解女工就业保障权的规定;
时间:10分钟
操作程序:教师先展示个案及进行讨论;
案例:女工孕期权利保护
   2008年6月,25岁的小玲进入XX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为小玲办理社会保险。同年8月,小玲结婚,公司也没给小玲婚假。2010年1月,小玲怀孕4个月,公司以在试用期间发觉小玲不适合在公司工作为由,要辞退小玲。 
1、小玲的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2、公司还有哪些地方是违法的?(未签合同/没有社保/没放婚假)
3、小玲可以争取什么权利?(下列任选可选多于一项)
(一)合同期延续至哺乳期滿 
(二)产假和产假工资       (三)哺乳期工资
(四)婚假工资     (五)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六)加班费 
(七)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八)被开除造成的精神损失费   (九)营养费
4、她需要什么证据?
解析:
1、公司的做法不合法,违反了女工的就业保障权。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若劳动者自愿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则完全可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按此规定执行。因此,单位不可以解雇孕期内的员工,只有在其哺乳期期满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2、小玲要么选择(一),继续跟公司保留劳动关系;或者,选择(二)到(七)解除劳动关系。
3、她需要什么证据? 结婚证,计划生育证(包括生殖健康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一孩父母光荣证),准生证,劳动合同,厂牌,工资单等劳动关系证明。
 
教师要重点强调:

1、小玲为什么目前争取不到精神损失费?

在这个案例里,小玲与用人单位的问题属于劳动争议,而精神损失费是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但是没有明确的条文说明“精神损失赔偿不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予以确定。

由此说明,如果劳动者认为因侵权事件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有争取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除因职业病和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1]之外,目前在劳动争议实际判案中未有其它支持的项目。

但是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很多法律的改善也是靠千千万万的个案推动的,如果每个遇到这样问题的工友都能去争取“精神损失费”,相信是在未来是可以争取到的。

2、为什么女工的四期保护很难落实?

现实中,女工除了和男工一样面临常见的劳动权益问题,还遭受着就业歧视和同工不同酬的不公正对待。女工怀孕后,有很多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逃避女工生育成本,将怀孕女工辞退,或者通过调岗降薪的方式逼迫女工自己辞职。

还有一种情况是女工自愿辞工回家,为什么会这样呢?

第一,一般普通女工从事的岗位都有超长加班情况,且工作强度较大,容易使人疲惫。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第二,虽然国家有法律规定要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利,可是生育保险体系依然不够健全,目前在许多城市,外来工还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外来工应有的权益无法享受。第三,如果没有足够的社会保障,各种检查费、医疗费、手术费、营养费对于一个普通外来工来讲,是很难承受的。所以,通常也会见到女职工无奈之下选择离职。

最重要的,应该牢记,如果出现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的情况下,女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可以追讨至三期届满(哺乳期结束)的工资及赔偿金。目前,也有很多女工在追讨产假期间的待遇,维护自身的权益。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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