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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
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程序还是比较长的,在很多劳动者不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情况下,惧怕复杂的处理过程,希望能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快一点把事情处理完,而很多用人单位也正是看到了很多劳动者对于法律的不了解,希望协商处理的心理,在协商中对劳动者威逼利诱,结果对于劳动者很不利,像上述案例。 所以劳动者就算不精通劳动法律,起码要知道法律的一些基本规定,这些都是劳动法对于我们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底线,也是我们在协商中的底线。
比如上述案例,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要协商也要等到工伤认定和评残之后再协商,这就是底线,如果超过了一年还不做工伤认定,就是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了权利。(具体参见“职业安全健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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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
协商是双方自愿、平等商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双方对于协商结果的签字确认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需要对于自己的签字的结果负责。如果协议的结果没有符合法律的标准,比如上述案例,如果按照法律计算赔偿和加班费一共是一万多,但是协商结果是2000元,这样的条款签字的话,只是表示我确认这次协商的结果是2000元,但是并不代表劳动者放弃继续协商或者通过其它途径追讨差额的权利,反而是“自愿放弃其它一切权利”等这样的条款,劳动者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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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
时效是劳动争议里面非常关键的一个因素,一旦错过了时效,劳动者就没有胜诉的可能性。劳动争议的时效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08年5月前是60天,08年5月后是一年的时效。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虽然小陈一直都在厂方工作至08年8月,但是厂方在08年2月就贴出了通告从3月份开始合法支付加班费,所以从那一天开始小陈就应当知道之前的加班费支付是不合法的,所以关于加班费的争议日从通告贴出那天开始计算,而在08年5月之前,劳动争议时效是60天,所以如果小陈要追讨之前的加班费必须在08年4月11日前提出劳动仲裁。
另外,在08年8月,小陈是否还可以以厂方在08年3月前的违法事实(08年3月开始就合法了)为理由提出迫使解除劳动关系?
我们理解是不可以,因为在辞职的当时厂方并没有少支付你的加班费,所以不能用之前的违法事实作为辞职理由要求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过时效,在辞职时并不影响追讨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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