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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仲裁法亮点

 

仲裁法亮点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我们劳动者有及加强了保护,特别注意:

保护一、劳动仲裁不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涉及条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
 
保护二、延长仲裁申请时效
以前是60天,现在延长为1年。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涉及条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保护三、劳动仲裁的审理时间缩短一倍
以前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批准,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新规定的一般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最长不可超过60天。
逾期未做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条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43条】
 
保护四、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以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立即生效: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如在东莞-东莞的最低工资为770元/月-不超过9240元即可);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数额较小的、事实简单的和以上情形除外的案件不再担心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可以大大缩短周期。
【涉及条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 时效的几种情况的解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劳动争议时效有以下解释:
1、关于工资: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的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1年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它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例如:某建筑工程完工后,包工头或建筑公司说没钱不肯立即支付工资,写了一张欠条给工人。此时,这个工人可以以此工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资)
 
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其它求助途径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能不是劳动争议)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尝试以下途径:

★ 公安局: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扣押证件/押金;限制人身自由等;

★ 劳动监察大队:一般在市一级的劳动局会有这样的机构,我们可以向它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况,比如超时加班、加班费的问题,它有执法权,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整改;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门:市级以上政府常设部门,主要针对安全生产、易发生工伤、职业病危害等问题,可向其反映;

★ 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如果是在建筑、装修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可以去直接找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就是城建委;

★ 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在司法局/妇联会有这样的机构,它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

★ 公益组织:可以向他们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培训,也有一些工余的培训和活动可以参加;

★ 媒体:通过社会舆论也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不过一般媒体比较会关注典型/涉及人数比较多/性质比较严重的事情;

★ 品牌公司:许多国际品牌为了自己的形象,和供货厂商约定行为守则,要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所以,也可以通过品牌公司的投诉机制,与用人单位调解解决争议;

§§§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小口诀 §§§
劳动争议很平常 发生纠纷莫惊慌 先找资料来查询
有法可依有立场 去找厂方来协商 劳动部门能帮忙
仲裁申请须及时 一年之内要提起 仲裁不成打官司
半月之内写申请 维权意识要增强 学会用法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