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我国劳务派遣开展得比较早的是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劳务派遣作为市场经济形势下的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形式,引起政府的关注和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提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随后,全国的大多数省份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劳务派遣的管理办法,这就为劳务派遣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在劳务派遣市场中甚嚣尘上,影响最为恶劣的就是“劳务转包现象”,其始作俑者就是那些实力和资质均无法运作劳务派遣的小机构、小中介。”由于这些公司自身实力或者地方分支机构不健全,为盲目降低自身成本,不去开设自有分支机构,而是通过跟所谓‘合作伙伴’、‘外包联盟’等相互合作互为代理从而造成劳务派遣的层层转包现象,由此带来了大量潜在的劳动纠纷。”
我国目前的人力资源外包机构良莠不齐,这是由于没有明确的部门对从事劳务外包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批,法律约束也不健全的情况下劳务派遣行业盲目发展造成的局面。在劳务派遣行业中,很多所谓的“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根本不具备从事劳务派遣的资质和实力,一些小机构、小中介“挂羊头、卖狗肉”,行劳务派遣之名攫非法之利,在派遣过程中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风险和法律纠纷,更为重要的是严重干扰了劳务派遣市场的正常运转。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工签订契约;
2、在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后,派遣到其它企业工作,被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遣到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动力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内容;
2、写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无工作期间的报酬。
 
三)派遣单位的责任义务
1、派遣单位应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有责任把协议内容告诉被派遣的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实际用工单位的责任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的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不得将被派遣的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五)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2、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连续用工的,享受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具体来说,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