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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特征
参考活动:画图
目的:
1、让学生了解目前劳动关系不平等的基本特征和原因;
2、介绍劳动法的原则,提高学生依法改变劳动关系不平等的意识和积极性;
操作程序:
1、请大家想想,我们理想中的老板是怎样的?我们理想中的工友又是怎样的?再想我们现实中的老板和工友又是怎样的精神状态是怎样的?会有怎样的问题?大家把答案先记在心里。
2、把学生分成四个小组,“理想中的老板”、“理想中的工友”、“现实中的老板”和“现实中的工友”。 每个小组各派发一张大白张,一只彩笔。
3、每个小组想一下以上问题后,推选小组内一名成员躺在大白纸上, 按照大家讨论的形象,以身体姿态表现出来(如:觉得工友很弱小就可以卷曲身体)。摆好姿态后,另外的成员就协助在纸上沿着其身体画出身形。
4、在画有身形的四张大白纸上分别写上“现实中的老板”、“理想中的老板”、“现实中的工人”、“理想中的工人”。
5、四组分别讨论:
现实中的老板组:描述你对现实中老板的印象,老板有什么特点?
理想中的老板组:描述理想中的老板应是怎样的,与工人的关系?
现实中的工人组:描述你对现实中工人的印象,工人面对的问题?
理想中的工人组:描述理想中的工人应是怎样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6、讨论10分钟后,每组再在大白纸身形上写上感想。
7、分组报告分享感受。每个小组5分钟。
8、归纳前面大家的讨论结果,对比工人和老板的特点;以及理想和现实的差别;找出这些差别的原因,以及我们可以做什么去改变这现状。
教师总结:
(1)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特色是企业/用人单位以营利为最主要目的;由于用人单位掌握生产资源,所以企业处于强势;打工者处于弱势。协助者可以举例来说明这点,如:工资报酬的多少决定于什么?在市场中,企业/用人单位与个别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用劳动力换取工资。而工资报酬的多少决定于劳动力的供应、双方的权力对比、劳动者的个人条件等等,在双方的关系中,企业/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强势。
这种不公平的情况,并不是不能改变的。一个方面是供求的问题,如在广东省一带务工者权益长期受剥削,很多民工选择了长三角地区打工,导致南方从04年开始的“民工荒”。职工的不稳定对生产商来说就是人力资本的流失,因此最近几个广东省的最低工资等务工者待遇开始逐步得到重视。
(2)介绍劳动法的出台背景:由于劳动关系上的不平衡,令劳动者处于较弱势的地方上,因此必须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加以保护。劳动法的出台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加上1993年深圳致丽玩具厂大火后促成的。劳动法的第一条很明显写着劳动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
因此国家制订劳动法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在法律上保障每一位劳动者可享有合理的最基本的权利。作为劳动者,善用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保障自己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活动将介绍劳动法赋予我们劳动者什么义务和权利。
比如说,在劳动争议问题上,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是因为一般不清楚法律是怎样保护劳动者,对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了解较少,但是在我们处理的咨询案件中,不少劳动者透过学习法律,是可以成功争取到自己该有的工资和补偿。因此协助者在此可以强调学习法律的重要性。
提示:这活动所需要空间较大,教师如果觉得有空间限制,可以改良活动方法,改成2-4人一组讨论,然后用一张A4纸对折后再画。

二、建筑工/家政工/非法用工/违约责任

一)建筑工/家政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但是现实中劳动关系的具体形式千差万别,其中比较特殊有以下几种:

1、建筑工的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有一名建筑工友大明及十多名老乡,为另一名同乡包工头打工,工作的地方是一个大型商厦的工地,包工头是向承建商大盛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的。在工作6个月后,相关的工程完成,大明及同乡还没有收到工资,包工头说他没有收到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所以没有钱支付工资。

问题:在法律上来说,请问大明应该向谁追讨工资?

建筑业的劳动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存在着层层转包的情况,所以追讨工资存在种种困难,但是劳动法对建筑工友还是有一定保障的。

一般来说,建筑行业存在以下三种用工形式:

1建筑公司――建筑工人  (此种情况下,建筑公司是用人单位,直接聘用劳动者,劳动关系明确,劳动者受劳动法的保护)

2建筑公司――包工头――建筑工人 (现实中,此种情况比较常见,由于包工头是没有注册的,不具备用工资格。但是在建筑领域中,发包方应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资质的承包方,如果因为发包方的过错导致劳动者的损失,则该有发包方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和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3房主――包工头――建筑工人 (此种情况下,没有用人单位,都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资格,所以如果发生纠纷,包工头和房主按照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人权利参照劳动法执行)

目前在建筑领域存在的问题多以拖欠工资和发生工伤时劳动关系难以确定为主,维权时要注意一下事项:

如果有建筑公司,工友一定要知道自己所属的建筑公司名称,地点,负责人情况。通常工地上挂有某某建筑公司的横幅,工友可以记录或者拍摄下来。

搜集证据:由于建筑工友很少签劳动合同,其它相关证据便很重要。比如:工地的出入证、工友自己做的工作纪录,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卡,工资单,暂住证,录音证明等如有其它证据相关要保存好。

包工头的责任:如果真的是因为包工头拿不到工程钱而无法发工资,那包工头有责任配合和团结工友去向建筑公司或相关的单位讨回工资。

及时维权:正式因为我们工友手里证据不多,我们更要及早向相关部门(除了劳动局,建筑工友还可以到当地的建设委员会)反映,及早开始维权。

依法维权:在维权过程,需要大家团结互助,但要依法维权,要据理力争。

多收集不同的信息:如工程完工时间,老板的资金运转情况,以防止老板卷款逃跑;其它工人维权信息及当地的执法环境,以便借鉴不同经验,找到有效的维权途径;也可以在售楼期,向客户反映工人的情况,调动消费者的责任,给公司施加压力。

目前建筑行业形成了潜规则,工程完工后才结清工资,然而这是违反法律的,我国法律规定工资要按时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2、家政工的劳动关系

家政工的劳动关系类型与建筑工类似,一种情况是如果是受聘于员工式的家政服务公司,再转派到用工家庭,公司每月从家政工的工资扣除管理费,这类型家政工是与家政服务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如果是类似于中介式家政服务公司,那公司只是负责介绍工作并收取介绍费,那么此种情况下,家政工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家政工只是和家庭之间存在民事关系。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直接受聘于家庭。用工家庭与家政工之间是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如果是属于民事关系的工友,遇到拖欠工资,尽可能直接向雇主追讨。如果发生因工受伤,雇主也要承担责任。特别是因为家庭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导致受伤,雇主在民事上所负责任更大。由于民事诉讼,比较耗费时间和金钱,如果可以协商得到一个比较合理的补偿,尽可能用协商方法解决,也可以向工作地的妇联寻求帮助。

特别提醒:

注意保存一些打工的相关证据,可作以防万一有诉讼时使用。例如:与用工家庭的合照、家乡亲友寄到用工家庭给自己的信封(上面有用工家庭的地址)等等,这虽然不是直接的证据,但也是很有用的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