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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非法用工/违约责任

 

非法用工
参考活动:案例分享
目的:提高学生对于非法用工的警惕;
案例:
2007年6月,一篇题为《谁来救救我们的孩子?――400位父亲泣血呼救》的帖子在网上流传,爆出了贩卖未成年人往山西从事苦力劳动的惨案。据闻约1000名河南儿童和其它省份民工被拐卖到山西黑砖窑场当苦力,民工和孩子们每天都遭受着非人的待遇,当中最小的是八岁。
类似,十几年前就有发生,但多为个案。巨大的利益驱动了这个地下产业的发展,它的迅速网络化、规模化令人吃惊。那些十六七岁,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但又易于被威吓控制的孩子,越来越多成为猎物。拐带主要方法是从人贩子和黑中介开始,他们多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地搜寻目标。遇到合适对象后,往往采取“介绍高薪工作”等方式,将孩子诱骗至临近的出租屋。
目前,已有人贩子甚至以赤裸裸的绑架方式掳掠孩子。一些给拐卖的孩子是在清晨6点多,在大街上被人贩子以帮助搬箱子为名,直接塞进面包车。可以核实的一条运输路线如下:从郑州先至新乡、焦作――这里仍在河南境内,也有部分黑砖窑;再越河南境抵山西晋城,至运城、临汾地区,以及下属各县。 为避免后患,同车孩子往往沿途被拆散,尽量避免同乡相认的可能。一旦进入窑厂,窑主会扣留孩子的行李、证件,并重新起名,应付人口登记和家长的追寻。
这些像山西“黑砖窑事件”等事情欺诈非法拘禁劳动者强迫劳动,《劳动合同法》第88条做出一项最新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的,要承担刑事或行政或民事责任:
 ◎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违约责任
参考活动:案例分析
目的:加深学生对违约责任的了解;
案例:大勇在江西一个农场里面负责养猪,在上岗前农场老板出资让大勇到外面培训了两个月,这两个月是有薪的。接着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大概如下:刚开始第一个月700元/月,接着就800元/月,直到母猪产小猪的时候就有900元/月,并有3元/只小猪的提成。如果中途悔约,大勇将赔偿老板1500元。
现在因为大勇的老婆待产,在家无人照顾,在年前提出辞职要求,当时老板同意可以,大勇把所有行李全部搬回家后,老板又反悔了,威胁大勇:如果再不去上班,会将他告上法庭,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现在大勇还有3000多元工资在老板手上。(注:每月在工资里面扣压20%的工资作为押金,累计起来有这么多)
现在大勇的意思是,想拿回自己应得的工资1000多元,至于那1000元违约金就算了。
 
◎请问上述情况,大勇应该怎么做?会要负法律责任吗?能不能拿回应得的工资?
分析:
1、大勇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老板)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劳动法第32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天以后大勇就可以不上班了,劳动合同自然解除;或者由于老板非法扣押工资,大勇可以以劳动法32条为由(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就算大勇提出辞职,所要支付的也只是出资培训的费用,而且是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并不是和老板约定的1500元!(当然可能出资培训的费用会高于1500元,不过我想不至于这么多的),至于克扣工资,还可以追究老板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