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教育及服务网络 电子简报
第二期
本期主题:“刘汉黄”事件
目录
l 前言
l 新闻背景
l 工伤工友心声
l 工伤工友现状︰维权与康复的难题
l 他山之石︰如何真正保障工伤者?
l 补充资料︰现行法律规定和处理程序
前言︰
发生在今年6月的工伤打工者刘汉黄致使两名台商死亡、一人重伤的案件,初期媒体上有「埋伏刺杀」等揣测性的报导,我们综合整理了各方面的报导以及旁听庭审的资料整理了这份电子报,一方面希望比较完整地说明事件,另方面也希望以这个不幸的个案折射反映工伤工人的艰难处境。同时,对于如何能在政策上更好地保障工伤者,我们还整理了一些政策方面的建议。目前我国每年都有超过十万人因工致死致残,希望大家都来关注工伤劳动者这个群体的权益﹗
新闻背景
26岁的打工者——刘汉黄,生于贵州铜仁地区松桃县的一个贫穷农村家庭,有个哥哥和在读书的弟弟,一家人就靠他打工来养家。
刘汉黄于2008年8月底,来到东莞大朗镇展明五金厂打工,未经岗前培训,即被安排操作冲床。厂方也没有为刘参加社保。可就在进厂10天后,不幸被冲压机冲掉齐手腕冲掉了右手。刘汉黄发生工伤之后,厂方不顾刘汉黄的要求,没有把他送往大朗医院,反而执意舍近求远将刘汉黄送往规模较小的东坑社区医院。但最终东坑社区医院以刘汉黄伤势太严重、治疗不了为由拒绝收治,才被迫送往大朗医院。在办妥入院手续后厂方即打发陪同刘汉黄入院的工人回厂。入院不足三天,本来受伤的手还可以保留两个手指的情况下,因主治医生的推动下整只手掌就被迫截肢了。做了截肢手术和植皮手术之后,主治医生就开始天天向刘汉黄及其家属施压要他出院。最终在入院不足二十五天,伤口尚未拆线,仍在化脓的情况下,刘汉黄就被迫出院回到工厂养伤。而在整个医疗期间,厂方给刘汉黄提供的生活费标准只是16元/天。为了给手术后的刘汉黄补充点营养,刘汉黄的弟弟到展明厂催要厂方拖延的餐费,厂方的反应是强硬拒绝,甚至直接动手将刘汉黄的弟弟打出厂办公室。
从医院出来之后,因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只能由厂方全额负责赔付。厂方叫家属到厂里谈判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在厂方预支五千元安抚费之后,家属的意见是希望厂方赔十一万块就行了。厂方态度极其强硬,只同意出八万多,并且要求从赔偿款中扣除刘汉黄工伤期间厂方支付的生活费和护理费。刘家属没有妥协。经过几次谈判,赔偿始终没有达成一致。迫于无奈,刘家属开始考虑维权。最终在家属的坚持下,刘汉黄还是做了工伤认定及后来的伤残等级鉴定。
2008年11月26日刘汉黄的劳动能力鉴定完成之后一个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判定工厂赔偿5万余元,没有支持刘安装和更换假肢费用的要求。不服仲裁裁决,刘汉黄又依法诉诸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09年5月底一审法院判决,因展明五金没有为刘汉黄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刘无法得到社会保险保障,所以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厂方承担。安装假肢存在现实性和将来更换假肢具有可能性,所以酌定由厂方先行支付五次安装的费用。上述所有赔偿款共计177293元。
厂方不服一审判决,于6月13日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提出是刘汉黄在劳动合同中主动要求“本人因自身利益主动放弃厂方购买社会保险” 。据了解,厂方不服的主要原因是认为赔偿底线是9万元。
维权期间,经协商刘汉黄继续在厂里吃住,而食宿费全部记下来在赔偿款里扣除,同时厂方安排刘汉黄做清洁工作。期间刘汉黄遭受厂方经常性的辱骂和刁难。甚至为了赶走刘汉黄,展明厂于09年腊月放假,封了宿舍。刘汉黄走投无路,只好在亲属的资助下,去东莞某镇的老乡处直到过完年。过完年展明厂开工,刘汉黄想返回工厂,但厂方将他强行挡在门外。
09年3月份中旬,刘汉黄的家属通过律师向法院请求,让厂方解决刘汉黄的食宿问题。法院认为工伤赔偿尚未赔付,厂方有义务提供刘汉黄的基本生活条件。迫于法院的要求,展明厂最终同意刘汉黄回到厂里吃住,继续做清洁工作。为了将刘汉黄逼出展明厂,厂方用尽了办法。不仅处处刁难刘汉黄,而且甚至为了针对刘汉黄,故意的将厂食堂关停,给员工发放餐费,但不给刘汉黄发餐费。刘汉黄去找厂方要餐费,厂方不仅恶语相加,甚至指使某些员工使用武力驱逐他。最后刘汉黄通过律师找到法院,由法院出面厂方这才重开食堂,刘汉黄期间,一直被安排做清洁工作,并且没有获发工资。
一审判决后,经律师建议,2009年5月,刘汉黄和家属给律师汇了六千五百块之后向法院请求对展明厂进行财产保全。但在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查封展明厂价值十七万的设备之后,厂方迅速做出反应,6月13日提起上诉,并且在上午八点,派保安将刘汉黄的行李扔出厂去。刘汉黄去找厂方讲理,厂方不理他。被逼无奈,刘汉黄走上了厂里的5层楼楼顶,以死相挟才得以继续留在工厂。
2009年6月15日12时45分,刘汉黄外出时被公司保安阻拦,保安声称是展明公司副总经理即被害人邵正吉交代的。根据保安的证词,这是公司的规定,如果让刘出去,每名保安要罚150元。几分钟后,被害人林裕腾驾驶车辆外出,刘汉黄上前拦车,林裕腾下车和刘汉黄理论。后该公司另一副总经理即被害人赖振瑞和邵正吉先后来到公司门口,和刘汉黄发生争吵并打斗。 打斗中,刘汉黄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捅向这三人,导致邵正吉当场死亡,林裕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振瑞重伤。
2009年9月7日,刘汉黄案开庭。
法官:你当天只是出门办事,为什么身上带弹簧刀?
刘汉黄:刀是两个月前买的,用来削水果的。有一次在厂里,听公司给保安开会,说我不是厂里的人了,发生意外他们不管。我心里害怕,从那后就带刀了。
法官:原告要你赔钱,你愿意赔吗?
刘汉黄:我愿意赔,但没有赔偿能力。其实他们是打工的,我也是打工的,大家都是打工的。
法官:你后悔吗?觉得自己犯罪了吗?
刘汉黄:我后悔,可后悔没用。早知道是这个结果,我愿意放弃工伤赔偿。对我来说是一种错,是犯罪。现在我请求法院判我死刑,对我是一种解脱。但对社会来说,那是不公平的。
法官:为什么说对社会不公平?
刘汉黄:因为是他们先不公正对待我,没有前因就没有后果,又不是我主动去杀人,现在我还不明白,为什么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检察机关认为,刘汉黄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院公诉人表示,被害人单方解除与刘汉黄的劳动关系,并动手殴打刘汉黄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
刘汉黄辩护律师管铁流认为,检察院故意杀人罪定罪不当,刘汉黄是“临时被逼起意”,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性,“是被迫自卫致防卫过当,应该是故意伤害行为”。
法庭上,刘的辩护律师管铁流呈交了刘汉黄家乡邻近四个村的村民和村委会自发联名的求情信,希望法院对其轻判,“上面有他们的签名和手印”,而被害人所在地也有许多团体和民众采取递交请愿书的方式呼吁从轻处罚。
在台湾,除了有呼吁严惩刘汉黄的声音,也有劳工团体发起了题为「悲悯其情,以及省思制度的压迫─ 呼吁以人道角度斟酌量刑职灾工人刘汉黄」的联署书,提出了两点要求︰
1. 正视一、二十年来劳动体制对工人阶级的冲击;刘汉黄事件特别突显了职灾工人的不人道处境,中国政府应该重视和改善。
2. 刘汉黄事件虽然涉及投资与两岸关系的敏感性,但希望中国政府勿以投资利益及政治利益着眼,刻意形塑和谐良好的投资环境,而能审慎考虑该名工人的整体处境,以能受社会公评的人道角度斟酌量刑。
发起团体是工作伤害受害人协会、台湾国际劳工协会、全国自主劳工联盟(台湾)、劳动观察(台湾),已有数十家团体联署。
直至目前,刘汉黄的案件还没有公开宣判。
反思︰与另一宗针对外商案件的对比
在2000年4月3日, 4名失业农民侵入南京一户德商住宅行窃,持刀杀害屋主一家4口,被害家庭男主人是德国奔驰汽车集团在南京投资的一家重车厂副总裁,此一灭门血案是中国改革开放后,针对外商最严重的犯罪事件。4名18岁至21岁的凶手案发后随即被捕,之后被法院判处死刑,被害者家族呼吁法院将死刑判决变更为无期徒刑,但最后4人仍被处死。在南京侨居的约100名德国及其它外国侨民发起设立纪念被害者家庭基金会,希望藉此扶助中国贫困家庭子女能有就学机会。
工伤工友心声
刘汉黄的遭遇并不特殊,让我们也听听其它工友的心声。
“有一次,我们厂一个四川的检验员在测试压毛边的机子的时候,右手中间三个手指全被轧断了,大家七手八脚地赶紧扶他起来,他整个人都晕了,大伙只好把他抱起来送到救护车上。没过多久,又有一个员工的手被机器压伤了,在医院躺了一个多月,好了之后,厂里就给赔了点医药费,就让他辞工回家了。一个打工仔一生还有那么长,那么一点钱能用多久?他们还没娶老婆呢!
工友刘义明在一家冲压厂上班,说起他们厂里之前发生的工伤,还心有余悸。他最希望的就是工友们能增强维权意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不要做社会的牺牲品。
“就是害怕整只手都废掉,担心以后做事不方便。”
“断了五六条手筋,好了以后手的力气小很多,小手指弯不下来。现在天气不好的时候就会酸痛。”
工伤工友曾海英握着拳头,小手指却还还是半伸着,几乎没有功能。受工伤之后,她的第一反应是︰以后不能打工挣钱了。
工伤工友现状︰维权与康复的难题
漫长的维权道路
工伤的劳动者跟老板谈判协商解决,要想获得合理的赔偿几乎不可能。资本趋利避害的本质,让厂方往往会把补偿的金额尽量压得不能再低。尤其是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伤者,得不到社保保障,除了被迫妥协,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补偿几乎成了唯一的选择。
这是一条漫长并且痛苦的维权道路,申请仲裁、调解、开仲裁庭、等裁决书,这个过程差不多要四五十天。而且,仲裁常常很难给工人一个满意的结果。向法院起诉,往往又会被一拖再拖。一审要两三个月,二审要两三个月。一裁两审走下来,少则要大半年,多则一年多。更何况案件审结后,仍然有很多无良老板硬拖着就是不给。对工友而言,不熟悉法律,不清楚维权程序,都是很大困难,更难拿出精力来准备材料和跑一些政府部门。一个维权个案所耗费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都是相当高昂的。
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不能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劳动者维权的这些困难,那么工人依法维权将只是一个好看但是苦涩的果子。如果不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那么就还是会出现工伤工友官司打赢了,权益却还是被损害。
法律的尊严谁来维护?
在刘汉黄杀人事件中,另一个问题始终让人产生疑问: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给劳动者以尊严,也就是保持了法律自身的尊严。而当下的一个事实是,厂方愿意去走法律程序而无诚意协商解决,不是因为他相信法律的公正,而是因为他有充足的时间、金钱,有广泛的人脉和政府的关怀,这些恰恰是普通劳动者所不具备的。厂方利用这些有利资源,拖长判决时间,增加维权难度(甚至扭曲到恶意诉讼的地步),让劳动者在生存压力下放弃维权,向其妥协。
在此过程中,工厂在证据上做手脚的情况也司空见惯,因为如果成功,就能少支付很多赔偿。不成,也没什么后果。一些底层的劳动相关部门也常常会配合工厂,故意拖延,偏袒用人一方,同样不会承担多少责任。工伤工友维权难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厂方及有关部门的违法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刘汉黄事件中,到最后他似乎得到胜利了,因为法院判给他17万。但是厂方却拒不执行。于是辛苦抗争的结果,到头来却发现只不过得到的是一张空头支票。这就是目前劳动法律制度的明显硬伤:没有人为因为长久的诉讼而陷入困境的劳动者的损失负责,没有人会去追究厂方违法的责任,也没有人去追究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给劳动者一些钱,成了最佳的结果,而法律的尊严丧失殆尽。
工伤者康复后的生存之路
工友在受工伤之后,不但会在维权索赔上遇到困难,在以后的生活上也会遇到很多挫折。社会的习惯思维是,在给予工伤者补偿之后,一切都已经了结。伤势严重的劳动者在得到赔偿后,只能孤单地生活。有较好劳动能力的工伤者康复后找工作成了一大难题。由于工伤不可避免地在身体上留下伤疤,很多任务伤康复者完全胜任应聘岗位,却被用人方以直接或者间接的理由拒之门外,得不到工作。这种歧视不仅给工伤者的生存之路造成困扰,也给他们的内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为他们的重新融入社会蒙上阴影。
工伤是劳动者为整个社会的发展所付出的代价,社会繁荣了,恶果却由底层的劳动者承受。整个社会应该在劳动者受过一次伤之后,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开始新的生活。而不是在他们尝试站起来的时候,往他们伤口上撒盐。所以,关心工伤者生存情况,拒绝歧视,是上至国家立法,下至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做的事情。
他山之石︰如何真正保障工伤者?
针对工伤工友目前面临的现实情况,我们是否可以做一些什么!或者是否可以在政策方面去影响和推动,改善工伤工友面临的现状。目前已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参考和借鉴。
1. 南通市市区农民工工伤救助试行办法
南通巿建立了 “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设立救助机制。企业如果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可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救助费用和经济补偿,然后依法向企业追缴归还“储备金”。
南通巿的《试行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检查核实后可获得工伤救助:
(一)市区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
(二)在市区工作时发生的伤害,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五级、因工死亡;
(三)用人单位拒付各项工伤待遇,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救助是由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中垫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待向用人单位追回后归还工伤储备金。用人单位确已无法偿还的,按规定处理。
拒绝赔偿的用人单位还必需负上法律责任。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先行垫付农民工工伤待遇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确有能力而拒绝支付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刘汉黄所在的东莞巿也建立了这样的工伤救助办法,这次的悲剧还会发生吗?可惜东莞的台商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反而只是要求严惩本身也是受害者的刘汉黄。政府的职能部门对此也应该做出深刻的反思,从制度与政策上真正落实保障工伤者的合法权益。
2.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全国首个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城市)
道路交通事故是悬在普通劳动者头上的另一把剑。而深圳的这个救助基金最重要的意义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尤其是贫困的受害人) 在还没有获得赔偿之前,提供抢救或者殡葬的费用垫付以及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资助的救助。
如果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还可以依照规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不超过一万元)。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垫付的救助和殡葬费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出面提起民事诉讼,追偿垫付的费用,并且可以委托执业律师担任代理人,费用列入部门办案经费预算。
很明显,上述两项政策的焦点都是在于先行救助,对于恶意不赔付者的追讨责任由政府承担,而且明确规定了不依法赔付的法律责任。如果劳动者都能够得到这样的救助和保障,那么我们的处境能得到多大的改善啊﹗
以上是了我国南通和深圳地区在救助制度方面的一些地方性尝试,而很多其它国家和地区也早已实施了类似的政策。例如:香港《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就设立了政府管理的中央补偿基金为尘肺病或间皮瘤这两种职业病的患者或死者及其家属作出补偿;澳洲、加拿大等国也实行更全面的中央补偿基金制度,由政府出面,站在比资本弱势的劳工阶级这边,使那本来就倾斜的权力天平得以平衡。
补充资料︰现行法律规定和处理程序
l 工伤及视同工伤的定义
1.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l 工伤处理程序
发生工伤 → 报告单位、送医院治疗 → 工伤认定(单位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如果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受伤后1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康复 → 伤情稳定后劳动能力鉴定 → 理赔
l 工伤认定
(一)受理部门: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局
(二)申请时限: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在30日内未依法为工友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或鉴定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保险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须提交的材料:
1、在社保部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有效证明复印件
4、病历资料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工商局打印)
6、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l 工伤康复
工伤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的,可以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l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一)受理部门: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局
(二)须提交的材料:
1、在社保部门填写《工伤评残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有效证明复印件
4、病历资料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工商局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