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生存困境何时休(节选)
2008年07月02日 来源:《人民日报》
2008年6月23日,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2007年度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报告》。
该报告显示,针对乙肝携带者生存状况的调查历时近7个月,收到问卷4810份,有效问卷4711份,有效率97.94%。有45.69%的乙肝携带者在 就业过程中因乙肝受到歧视。仅18.41%的乙肝携带者有过单位在知晓自己为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情况下仍旧聘用自己的经历,而大部分人都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
另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是,从2003年到2007年,反乙肝歧视诉讼案平均每年只有四五起。但从2007年8月《就业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至今,仅我国最早民间乙肝携带组织——“肝胆相照论坛”协助的反乙肝歧视诉讼案就接近2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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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起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08年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如有违反,劳动者可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体检查出“乙肝小三阳”,求职者小高以单位乙肝歧视拒绝录用起诉。
2008年5月23日上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 “乙肝小三阳”是导致高先生被拒绝录用的原因。判决小高起诉单位——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高先生1.7万余元经济损失和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承办法官俞里江认为,公司因“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高先生,无疑会导致其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承受相应的精神痛苦,应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朝阳法院此次以判决形式支持求职者在全国尚属首次,具有极大的判例效应。
虽然胜诉,小高却隐姓埋名。对此,帮助小高做辩护的徐建国律师表示理解,“他主要是不想让新公司和新朋友知道,怕再被歧视,怕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他刚参加工作没几年,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惹上这种大麻烦,人生将被彻底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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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与否,每个人都必须正视,这个群体的战斗已持续十年。这个群体的规模是不容忽视的1亿。
“对一个群体的歧视直接以牺牲被歧视群体利益为代价。但最终将由整个社会为偏见的恶果买单,当然包括歧视的人。”清华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于宁认为,“如果 1亿携带者都要面临这样的人生境遇,他们的生活怎么可能没有灰色?如果一个国家1/10的人口拥有这样持久阴暗的心理,给社会生活将带来巨大的隐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对立情绪、排斥情绪,并不是携带者的错,也不是非携带者的错。过时的法律难辞其咎,比如食品卫生法规定乙肝携带者不得参 加食品加工生产行业,现在的食品安全法中不再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回顾艾滋病等病的历史,歧视来自偏见,引来盲目避讳,对乙肝病毒认识的缺失甚至是错误导致法律歧视。
公益广告的“盲点”
“乙肝病毒是不是可以通过吃饭传染?”采访中,很多人提出类似猜测。当被告知吃饭不传染时,很多人短暂沉默。有的人笑着表示,并不清楚乙肝的传染途径。
“我没看到过一张介绍应该怎样和乙肝携带者相处的公益广告。”在上海同济大学工作的赵思佳这样表述她对乙肝宣传的印象。在她生活的上海高校区,电梯里、街道上、小区公示牌都曾见过艾滋病的宣传科普,乙肝的广告在我记忆里没见过。
解放军总医院消化道科方平医生介绍,乙肝病毒是可以避免传染的病毒,传染途径包括血液、性生活、母婴传染等三种途径,并不通过消化系统传播。对乙肝病毒传染的关键是避免高危感染,比如,文眉、打耳孔、输血。方平医生强调:注射一支几块钱的乙肝疫苗将终身免疫乙肝病毒。
广州公益律师朱茶林认为,医学卫生部门都确认乙肝不会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传染,而乙肝病原携带者具有和他人相同的劳动能力,但多数的用人单位根据体检结果单方面拒绝与这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是违反劳动合同,这种做法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规定。
由于缺乏正确引导,防治乙肝的健康教育远远落后于艾滋病的防治宣传:很难看到公益广告,中小学生教科书中没有介绍,乙肝治疗虚假广告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