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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补充:
“肝功能检测”与“乙肝两对半检测”的区别:
◎ 肝功能检测:通常医院所做的肝功能化验指标包括以下,这些检查是在正常检查之列的。
---谷丙转氨酶(ALT)
---谷草转氨酶(AST)
---碱性磷酸酶(ALP)
---γ-谷氨酰转肽酶(GGT)
---白蛋白/球蛋白(A/G)
---总胆红素(T-Bil)
---直接胆红素(D-Bil)
◎ 乙肝两对半检测:通常也叫做“乙肝五项检查” (乙肝血清标志物检测), “两对半”的检查结果,用加减号(即+、-)表示。(+),表示阳性;(-),表示阴性。这5项检查,分别是:
——表面抗原(简称:HBsAg); ——表面抗体(简称:抗HBs); ——e抗原(简称:HBeAg); ——e抗体(简称:抗Be); ——核心抗体(简称:抗HBc)。 用人单位不可以强行要求职工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
注意:《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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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
※ 在去单位应聘之前,就可以给用人单位打电话询问是否要做乙肝两对半检测,如果要检查,我们就可以告诉他们,必须取消,否则就要依法向劳动局举报,并有可能将该单位告上法院。
※ 同时,可以匿名给单位的人事部门寄送中央政府关于乙肝保护政策的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以及以往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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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
※ 我们可以给体检医院打电话,告知国家法律和卫生部的政策,并警告体检医院,如果替企业查乙肝,并且将体检结果不交给本人而是交给企业,就要依法向卫生局举报,违反隐私权,并有可能将医院告上法院。
※ 可以匿名打电话,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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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
在未被拒录之前就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1、建议和企业相关人员所有的关于入职的对话做录音,保留好所有的书面材料。
2、要清楚地知道企业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以及姓名,甚至工号等这些信息。
3、要求企业发确认的录用通知书,主动打电话和企业人员沟通是否被录用等,并要录音。
4、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一定要保留体检表的原件,如不能拿到原件,也尽量拿到复印件或者拍照!
被拒录处理:和企业协商解决,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赔偿。
◎ 和企业协商注意事项:
1、协商准备:书面写清楚权益受保护的法律条文;清楚可以争取哪些权益;要预估可以接受的谈判底线。
2、协商过程:保持冷静,言语不能偏激;在公司继续任职期间避免让公司抓到可以辞退我们的理由;要将交涉过程录音,保留录音证据。
3、协议达成时注意:如果要求签字要万分慎重,看清楚内容,因为签名代表劳动者个人认可并答应协议的内容。如果公司设置文字陷阱,将来举证对工友是一个很大的障碍。
4、不是所有的理论都需要升级为诉讼案件,如在和公司理论后,能争取入职是最大的胜利,或者拿到一定的该有的赔偿金额的话,也是胜利。
◎ 协商不成,则诉诸法律程序,可以索赔项目包括:
1、违约金(如果事先有约定的话)、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三部分。精神损失补偿的金额应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大公司、跨国公司,精神损失的金额应不少于六个月的工资。
2、如果是在职被解雇,则可以因公司违法解雇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见解除劳动关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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