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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陷阱(一)

 

1、工伤施行“无过错原则”
案件:小蒋系一工厂的剖层机操作工,具体工作是用剖层机将PE板一剖为二。此项工作一般由三人协同操作,一人在机前送料,两人在机后接料及整理,小蒋是机后操作工。不久前,机前操作工因事外出,蒋某遂到机前操作,上午9时左右,不慎被剖层机割伤右手,小蒋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工厂称,小蒋系机后操作工,到机前操作违反操作规程,并且擅自开机,系蓄意违章行为,工厂拒绝赔偿小蒋工伤待遇。
陷阱:“违反操作规程”能否认定为工伤。
 
支招:
小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的情况,用人单位不能以“违反操作规程”为由,不支付小蒋的赔偿。我国在处理工伤事故、落实工伤待遇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而受到影响。
因此,小蒋应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医疗期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使用假身份证受伤
案件:2004年3月,刚满17岁的江西人杨某来到深圳打工,因尚未成年,遂借用了老乡黄某的身份证应聘,并成功进入深圳大鹏某工厂打工。该厂即以黄某的名字办理了社保。2005年4月,杨益平工作时发生事故,整个右手被机器压碎,右手手掌截肢,花费了5万多元医药费。杨某要求工厂和社会保险局支付其工伤赔偿,但社保局以他是冒名参保不予承认。
陷阱:使用假身份证参加保险,能否获得社保局的赔偿?
 
支招: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南方都市报》报道如下:
           打工者冒名参保工伤胜诉 类似案件首胜诉
律师称是十几年来类似案例首次胜诉
 17岁杨某因为未满18岁,借用老乡身份证应聘,并参加工伤保险,结果其工伤索赔之路一波三折。深圳社保中心和深圳市政府先后以他
是冒名参保不予承认,杨某无奈只好告上法院(本报4月11日曾有报道)。记者昨日获悉,这起广受关注的案件在深圳中院终审判决,判决劳动者胜诉,社保中心要在15天内作出处理。   
法院认为:杨某假冒黄某的身份到工厂工作,该事实已经被之前的民事判决确认,双方对该事实也已承认。虽然假冒这一事实,杨某和工厂都有过错,但他们双方之间,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报酬的事实劳动关系客观存在。而作为用人单位的工厂以黄某的名字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实质上也是为杨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所以杨某与社保中心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理应成立。且从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工厂存在骗保的行为。 
据此,法院认为社保中心应当重新对杨某的工伤待遇作出处理,判决驳回了社保中心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有两个重点:一是杨某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社保局是否支付工伤赔偿。目前,很多打工者使用假身份证进厂,导致发生工伤,索赔程序复杂,因此,提醒工友不要使用假身份证。如果使用了假身份证,首先要证明本人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友证明,录音证据等,然后走工伤程序,如果用人单位买了工伤保险,则应向社会保险局和工厂支付赔偿,但是通常社保局拒绝支付,因此这个案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没有买工伤保险,所有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3、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双赔”?
案件:小吴在重庆某玩具厂工作,2008年3月15日,小吴在下班途中与小单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头部和腿部受伤,送往医院治疗。一天,小吴从朋友处得知,他还可以向工厂申请认定工伤,可是工厂以小吴是意外事故,不同意其享受工伤待遇。
陷阱:小吴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可以享受意外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双赔偿吗?
 
支招: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小吴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
    关于小吴能否享受工伤和意外双重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小吴应该享受意外保险的赔偿。
    但是,工伤职工不能获得双重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但可以获得双重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